脑震荡有哪些诊断标准?
脑震荡是头部受到外伤后最轻的一种脑损伤。其特点是头部受伤后立即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短暂的功能障碍,即表现为短时间的意识障碍或逆行性遗忘,轻度头痛,恶心、呕吐以及可能伴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
脑震荡的临床表现为:头部受伤后立即发生意识障碍,轻微者,表现为神志不清或神志恍惚。昏迷时间一般持续数秒至数分钟,最长不超过30分钟,可伴有面色苍白,出冷汗,血压下降,脉搏细弱,呼吸浅慢,肌张力降低,各种生理反射减退或者消失等。以上症状可随意识的恢复而逐渐消失。
清醒后对受伤当时的经过或受伤前一段时间的情况不能回忆,即逆行性遗忘。以后又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数日内逐渐减轻至消失,少数人可有情绪激动,不自主的啼笑,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能力与判断能力减低、失眠、畏光,怕震等。
脑震荡发生后,临床进行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头颅X光照片正常,腰穿压力正常,脑脊液检查正常。
脑震荡是一种常见的颅脑损伤,同时也是一种经常在诊断意见上出现分歧较多的外伤形式。从理论上来说,其诊断比较容易,但在法医检案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伤者提供的病史往往不够确切或难以取得详细及正确的病史,一些基层医生常常仅根据伤者的主诉就轻率地作出脑震荡地诊断,给法医学鉴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诊断脑震荡的标准应如何确立,有待我们法医同行们与医务工作者的共同探讨。
脑震荡的诊断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点:
一、确切的头部外伤史;
二、伤后立即出现短暂的原发性昏迷;
三、苏醒后有逆行性遗忘症;
四、头部伤后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㈤部分伤者可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现畏情绪不稳,易激动,不耐烦,注意力不集中、耳鸣、心悸、多汗、失眠或者恶梦等。只要具备上述五条,脑震荡的诊断才可以确立。在这五个条件中,应特别强调头部外伤史,这是首要条件;第二个重要条件是必须具备意识障碍,即所提出的短暂原发性昏迷。
原发性昏迷是指伤后立即发生的昏迷,而不是事故或案发以后的昏迷,也不是平常人们说的所谓受伤时由于疼痛难忍而“昏迷”。如郑某某,被他人打伤前额和后枕之后倒地,即所谓“昏迷”,查:体温36.4℃,呼吸24次/分,脉搏72次/分,血压20/12kpa,入院时神志“模糊”。
在清创缝合过程中逐渐清醒,无恶心、呕吐,有头晕、头痛,双瞳孔等圆等大,生理反射正常,头颅X 光照片正常,脑电图正常,脑血流正常。当地医院诊断为“脑震荡”。笔者通过询问伤者和查阅案卷后,发现伤者郑某某伤后1 分钟,由于疼痛难忍,双手抱头倒地并不断说:“不要打了,我认输了”。
之后就不出声,如再出声或观看就被打得更加厉害;听到警笛声,又倒地。伤后约2 分钟,公安人员赶到把伤者送往医院治疗,途中伤者不断地说要抓某某,基本能述说受伤经过,伤前哪一个口袋里有人民币13.5元;那个口袋里有钥匙几条,是什么形状大小的,都记得一清二楚,加上伤后无恶心、呕吐,神经系统检查又是阴性体征,最重要的是无原发性昏迷和逆行性遗忘。所以上述“脑震荡”的诊断不成立。
因此,脑震荡的法医学鉴定关键在于诊断的确立,其中最关键的是“昏迷”的确立。临床医生对“昏迷”的确立带有主观性,往往不加详细询问就轻易认为有“昏迷”,而作出“脑震荡”的诊断。在法医学鉴定时,要特别注意证实是否有“昏迷”或逆行性遗忘,不能直接将临床医生所出具的诊断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伤者要亲自询问受伤经过,并且进行系统的神经学检查。由于医学知识的普及,大部分人都知道脑震荡的临床症状,为了防止人为的或伪装的述说脑震荡的症状,法医工作者必须亲自询问伤者和旁证者,详细查阅案卷和了解案情,并要求委托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抓住关键的问题待取得客观的证据后,再全面地、科学地分析、综合,遇到疑难案例,要与有关专家共同研究和分析方可作出鉴定结论。
(编辑:刘一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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