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痴呆诊断标准是
目前常采用1992年第十次修订(ICD-10)的关于老年性痴呆的国际疾病诊断标准:
(1)存在痴呆。
(2)潜隐起病,缓慢变化,通常难以指明起病的时间,但他人会突然察觉到症状的存在。在进行性发展过程中,可出现一个相对稳定期。
(3)无临床依据或特殊检查的结果能够提示精神障碍是由其他可引起痴呆的全身性疾病或脑的疾病所致(例如,甲状腺功能低下、高血钙、维生素B12缺乏、烟酸缺乏、神经梅毒、正常压力脑积水或硬膜下血肿)。
(4)缺乏突然性、卒中样发作,在疾病早期无局灶性神经系统损害体征,如肢瘫、感觉丧失、视野缺损及运动协调不良(但这些症状会在疾病晚期出现)。
我国中华医学会于1989年也制定了老年性痴呆的诊断标准;
(1)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符合痴呆的诊断标准;
(3)起病缓慢,痴呆的发展也缓慢,可有一段时期不恶化,但不可逆;
(4)不是脑血管疾病所致的痴呆;
(5)通过病史、体检或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特定原因所致的痴呆;
(6)通过病史和精神检查,排除抑郁所致的假性脑器质性痴呆。
老年性痴呆尚可通过各种痴呆量表如MMSE、HDS、HIS以及ADL,并结合临床表现确定是否存在痴呆或可疑痴呆,是阿尔茨海默型痴呆还是血管性痴呆?痴呆的程度?痴呆的日常生活能力等情况。
美国国立神经病语言障碍卒中研究所和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疾病协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提出了一个内容详尽、具体的诊断标准,称为NINCDS-ADRDA阿尔茨海默病诊断标准,将阿尔茨海默病根据诊断方法和把握度分为明确的阿尔茨海默病、可能性大的阿尔茨海默病、可能的阿尔茨海默病。此标准也较常用。还有其他一些诊断标准,都大同小异,这里不再一一介绍。
(编辑:小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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