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卫生部部分医疗机构即日起开展甲流病毒检测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8-18 10:59:23 | www.chinesejk.com

  卫生部网站今日发布通知,决定即日起,内地各甲流定点三级医院或三级综合医院、经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且通过认定的医疗机构将开展甲流检测工作。今天,卫生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各地开展甲流病毒检测工作相关事项进行了部署。

  开展检测前须进行培训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在医疗机构开展甲流病毒检测前,要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对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开展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须符合条件

  《通知》规定,开展甲流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对拟开展检测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通过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的PCR实验室资质认定”等条件。

  《通知》指出,各地可以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决定本辖区医疗机构是否开展此项工作。

  检测工作要针对四类重点人群

  对于具体的检测工作,《通知》指出,应针对重点人群进行检测,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并送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这四类重点人群分别是:对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重症与危重病例中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因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同时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已住院治疗需鉴别诊断的病例等重点人群。

  《通知》同时强调,医疗机构开展甲流病毒检测,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严格按照核酸检验国家标准和《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执行,并及时将检测到的重症、危重及死亡病例留存的阳性标本或提取的病毒核酸,送当地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后续基因测序等工作。

(编辑:庆国)

(免 责声明:本站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系网络转载,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 代表 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文章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立 即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搜索相关文章:Array )
    {tag_内容页相关信息}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业务联系 | 频道合作
Copyright © 2009 chinesej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华人健康网 版权所有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 QQ:6875839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
闽ICP备09040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