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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鲲个人资料及纸币开手铐事件介绍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10-08-18 15:49:33 | www.chinesejk.com

  自缢审问室邢鲲(1908?—2009),男,云南省昆明市人。1996年至2005年有多年服刑记录。曾于1996年7月,服刑一年半,1998年1月出狱;1998年3月,服刑两年,2000年1月出狱;2000年1月,服刑五年,2005年8月出狱;2005年8月,服刑四年,2008年9月出狱。

  2009年12月,因盗窃罪被捕,后自缢身亡,时年29岁。

  自缢事件

  自杀工具2009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昆明小南派出所辖区一商铺被盗价值5万余元的PSP掌上游戏机,该所立案侦查。12月11日中午,失主在昆明市体育馆门口将正在销赃的邢鲲人赃俱获,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并依法对邢鲲留置盘问。派出所审讯中,邢鲲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日凌晨4时许,邢鲲被投入派出所候问室,清晨7时许,发现其在候问室内自缢身亡。邢鲲死因疑点重重,立刻引来多方猜测。

  2009年12月12日,邢鲲父亲及家人得知死讯。12月15日,经死者家属申请,邢鲲被送往殡仪馆尸检。经尸检确定,邢鲲的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现场勘验、痕迹检验,可确定为自缢。而用来自缢的工具则是邢鲲所穿高帮鞋的鞋带。

  2009年12月16日下午3点,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盗窃嫌疑人邢鲲在小南门派出所死亡事件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警方初步认定邢鲲在审讯室用随身携带的纸币打开手铐后,用脚上所穿的高帮鞋的鞋带上吊自缢身亡。

  事件调查

  自杀动机

  邢鲲在审讯室自杀后,其家属沉浸杂无比的悲痛之中,同时其家属纷纷表示对邢鲲自杀动机的怀疑。

  邢鲲的母亲尤女士说,邢鲲生性活泼,嘴也特别甜,有时候在家里气氛不好时,总是邢鲲讲笑话调节气氛,所以,这样生性活泼开朗的人是不会自杀的。

  邢鲲的一位田姓朋友给说,她是邢鲲非常好的朋友,在她和邢鲲的交往中,邢鲲给她的印象就是活泼开朗,她认为,以邢鲲这样的性格,根本不可能自杀。

  监控录像

  邢鲲的父亲邢才芳认为监控录像同样也是疑点重重。他对警方在通报会上所放的监控录像表示质疑,录像一到关键的地方就没有内容了,而且所出现的人物全是背面,不能认定录像里的人就是邢鲲,在录像里,连邢鲲掏什么东西都看不清楚,因此不能推断邢鲲使用纸币打开手铐。

  身上伤痕

  邢鲲的家属提供了一些邢鲲遗体的照片。照片显示,其脖子上的伤痕异常明显。其后背也有伤痕。

  自缢工具

  质疑警方鉴定的人认为所谓“自缢”,身体可是要挂起来,双脚悬空才能成。可是候问室里却没有“挂”身体的地方。

  同时,至乙方认为犯罪嫌疑人体重60公斤,小小的鞋带是不能承受如此巨大的体重的。

  检验报告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对尸体的检验结果如下:

  第一、经尸表检验,死者双侧面部、左侧肩胛部、左胸季肋部检见软组织擦挫伤,上述损伤轻微、局限。根据国家伤情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为非致命性损伤。经系统解剖颅腔、胸腔、腹腔均未发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胸肋骨无骨折、胸腹腔无出血,胸腹腔器官无损伤和破裂。机械性外力损伤致死可以排除。

  第二、经毒物检验,未检出安眠、镇静药物;未检出毒鼠强、氟乙酰胺,有机磷类、有机氯类农药成分;上述毒药物中毒死亡可以排除。

  第三、系统解剖,未检见各脏器具有严重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

  第四、尸表检验及尸体解剖反映死者窒息征象明显:

  1、口唇、十指紫绀,舌外伸,双侧睑球结膜充血出血。

  2、尸斑分布于双下肢至足底,呈柱状形态特征,近端色浅远端色深。心尖部及双肺检见点状出血颈部检见缢沟。缢沟经喉结上方,沿双侧下颌突至后枕部。方向为前下至后上,缢沟生活反映明显。

  警方解释

  伤痕

  对于坊间质疑声最多的,关于邢鲲面部及背部的伤痕问题,王平昆局长表示:五华区检察院通过对有关证人的调查,证实这些伤痕是市民在制服邢鲲的过程中形成的,就目前调查掌握的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死因

  至于邢鲲的死因,昆明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梁泓介绍:经法医鉴定,邢鲲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现场勘验,以及查看监控录像,调查相关证人,确定邢鲲死亡的原因为自缢死亡。

  办案人员失职

  对相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无责任的问题,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主任姚志宏坦承:派出所虽然按照程序规定对邢鲲进行了安全检查,但在将邢鲲送入候问室之前,经过检查并没有发现被夹带的鞋带,邢鲲随身装的纸币也没有被彻底查出,工作中存在不细致、不认真的情况,存在工作制度不落实、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这将由昆明市检察院和昆明市公安局组成调查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编辑: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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