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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险致毁容 自然堂质量问题受关注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10-08-18 16:03:30 | www.chinesejk.com

  许女士用了自然堂防晒露后双脸浮肿 搽脸上数分钟便红肿瘙痒经销商拖延处理致症状恶化消费者投诉使用自然堂防晒露险致毁容 2010年6月7日,长沙的许女士见到记者时难掩心中的愤怒,她于6月3日在长沙嘉信茂广场一楼的自然堂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瓶冰凝全频防晒露,第一次使用就出现了红肿瘙痒的症状,找到经销商要求治疗时却被拖延处理,以至症状日趋恶化。本报接到许女士投诉后随即进行调查采访。防晒露搽脸上数分钟便红肿瘙痒夏日炎炎,防晒霜成了不少爱美女士的必备化妆品。

  为了寻找一款适合自己的防晒霜,许女士来到了位于长沙市雨花亭的嘉信茂广场一楼化妆品区,几经比较,最终选定了自然堂的一款冰凝全频防晒露。柜台小姐告诉她这款产品防晒效果好,而且性质温和,不会伤害皮肤。没想到,这款柜台小姐极力推荐的产品,却险些让许女士毁容。

  “我是6月3日在自然堂买的冰凝全频防晒露,5日早上我在脸上搽了点防晒露才出门,结果出门不到半小时我就感到脸上开始火辣辣的,继而有强烈的灼痛感,我想可能是防晒露有问题。”于是许女士赶紧打的到嘉信茂广场自然堂专柜,当时柜台还没开门,许女士赶紧找地方把脸洗干净,但还是感到火烧般地疼。下午2点多的时候,许女士再次来到自然堂柜台,柜台小姐看了说是过敏,并无大碍,让许女士自己去医院开点抗过敏的药。许女士强烈要求柜台派一名店员陪自己一起去附近的医院。“经医生检查,证实是使用化妆品过敏,但陪我去的店员却称自己没带钱,不肯支付医药费,我当时脸上非常的灼痛,顾不得与她争论,自己先掏钱支付了一百多块钱医药费。”许女士对记者说。

  6月6日,许女士服药后感觉症状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疼痛了,还出现了瘙痒的感觉,她又打电话给自然堂的店员,店员却称问题已经反映到上海总部,要等总部回复才能对她的问题进行处理。到了6月7日上午,许女士整个脸都肿了起来,因肿胀而撑得近乎半透明的脸部甚至可以看到毛细血管,自然堂却依然没有回复。无奈之下,许女士拨打了本报维权热线进行投诉,记者也随即对此进行调查采访。经销商称因休息日而延误处理 6月7日上午11点,记者随同许女士来到了嘉信茂广场的自然堂柜台。柜台负责人陈某表示接到许女士反映的投诉后,已经将问题反映到了自然堂上海总部,包括许女士的病历资料也一并邮寄了过去,目前还在等待总部的最终答复。至于许女士所投诉的拖延处理,陈某表示否认,他称5日带许女士到医院检查后,6日整个公司都休息,所以无法为许女士处理问题,并不是公司故意拖延。

  最后,陈某表示可以先为许女士办理退货,并报销医药费,等上海总部有回复了再给将最终处理意见转达许女士。许女士当即表示拒绝,称已经遭受了痛苦,而且因自然堂拖延处理,症状已经恶化,需要做进一步的检查,待检查结果出来后再视情况向自然堂索赔。医生称拖延治疗可导致毁容 6月7日下午,许女士又来到长沙市某大型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医生查看病情后告诉她是属于皮肤过敏,并称因化妆品导致的过敏比较常见,但是需要及时治疗,如果拖延治疗或放任不管,可能会导致毁容,现在她的症状已经比较严重,双脸浮肿且看得见毛细血管,如果不慎抓破将会留下永久疤痕。随后医生给她开了治疗的药物。得知自己情况如此严重,险些因自然堂的拖延处理导致毁容,许女士深感气愤,于是向自然堂提出了3000元的精神赔偿,柜台负责人陈某表示要向总部反映后才能答复。

  6月9日上午,许女士打电话给记者,称自然堂不但拒绝她提出的精神赔偿,就连误工、交通等赔偿都不愿意承担,陈某甚至叫嚣欢迎她去法院告他,态度十分恶劣。律师称可要求精神赔偿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商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陈平凡称,许女士在使用了自然堂的防晒露后出现过敏症状,应向质量鉴定部门申请对该化妆品进行鉴定,如确属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许女士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商赔偿购货款、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如身体损害程度较为严重,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该费用应以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计算依据。如鉴定结果为合格产品,但许女士在购买商品时销售人员对防晒霜的用途、适合的肤型在宣传上具有误导性,那么许女士可以要求销售商相应的赔偿损失。陈平凡律师建议,许女士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的途径解决此纠纷,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许女士表示将考虑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报道。

(编辑: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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