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解读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
近日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指责郭氏师徒种种不是,颇有些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意,更有置之死地而后快之趋势。相声名家姜昆、娱乐明星周立波、著名导演冯小刚等纷纷发表看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在不妨让我们从法律层面解读一下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
一 郭德纲徒弟打人的说法,带有一定倾向性,暗含郭德纲有份之意,意指郭德纲有错,有连坐之嫌。从法律层面上讲,郭德纲是郭德纲,徒弟是徒弟,二人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主体。无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均应有行为人承担,与郭德纲无关。徒弟打人,师傅管教不严,这是道义上责任,不是法律责任。
二 记者前往郭家别墅采访,按门铃后,未经主人许可,擅自扛着摄像机硬闯入内,其做法不妥,涉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这是法律禁止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另记者对公民采访,前提也是双方自愿,在别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采访,是毫无道理,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显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已涉嫌违法在先。
三 打人者李鹤彪应承担行政责任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尽管记者周广甫是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李也是没有权利打人的。在此情况下,周并未給郭家人身造成威胁,因此正当防卫之说不成立。正确的做法是郭家可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对其不当行为处罚。
四 北京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记者是北京台派出的,也是他的工作人员,其伤害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单位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记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果有不当行为或故意、重大过失,单位可主张免责。
五 北京台能否打官司。(一)就周广甫人身损害之事,北京台无权起诉李鹤彪,该案只能由周广甫以李鹤彪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单位是法人,不存在人身损害,不能当原告。(二)北京台能否就郭德纲的言论起诉其侵害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人的名誉权。但侵犯名誉权构成有四大要素。 1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后果。3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 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就郭德纲的言论而言,其行为并没有使北京台受损,人们也不会相信其言论而降低对北京台的评价,其收视率丝毫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郭期待的贬损后果并不会出现,其行为不能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北京台诉其侵害名誉权也构不成。
(编辑: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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