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卫生部:医生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可吊销执业证书

来源:新京报 | 发布时间:2010-11-18 08:45:40 | www.chinesejk.com

  本报讯 (记者吴鹏)卫生部昨日再次明确对医生收受回扣的处罚,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可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追究刑责。

  收回扣但不构成犯罪可解聘

  医生疑似收取回扣一事,最近多次成为舆论焦点。不久前,杭州某网站出现网帖,曝出多家医院数十名医生收受回扣。而公开报道称,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早前在今年10月,本报接到匿名举报,指北京肿瘤医院两名医生收受医药代表回扣、贿赂,并随信寄来一张视频光盘和文字材料。

  昨日,卫生部网站转发了一则今年6月份下发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其中,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院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用药信息

  医生拿回扣往往与用某种品牌的药物有直接的关系,卫生部在通知中也认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通知强调,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就是指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这样,为其发放药品回扣提供了方便。

  通知要求,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各省年内建成医药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通知要求,还没有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行贿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如果药企被列入不良记录,他们将失去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 医生观点

  “收入分配未体现价值”

  公开资料显示,从2006年以来,全国已经开始开展卫生系统的医疗贿赂查办案件。但是,多年的查办,为何医疗贿赂屡禁不止?昨日,一名有着30年从医经验的三甲医院医生,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我坚决反对收取医疗回扣的行为,我本人也从未收取过医疗回扣,”这名医生说:“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屡禁不止,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医药产品定价和流通环节的制度设计不周全、医生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医疗机构运营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而且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

  “医生价值的体现长期受到扭曲,这是政府和社会也承认的客观事实,”这位医生说。从一名本科学生变成独立工作的专科医生,至少需要10年的时间,但是很多刚分配到医院的医生,每个月的工资加奖金,只有2000多元,好的医院3000多元;一些工作几十年的国内顶尖专家,在北京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工资条上的收入也只有四五千元,即使加上各种津贴、奖金、专家门诊费等收入,也还不如大型垄断企业的普通中层人员的收入。

  他认为,在我国,并没有体现出医生这一特殊高知识、高技术、高强度、高风险职业的价值区别,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医生拿回扣。“一些医生有一种心理,就是用回扣弥补收入的不足。”他认为,医疗贿赂难以杜绝的另一个原因是,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寻租空间。本报记者 吴鹏
 

(编辑:)

(免 责声明:本站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系网络转载,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 代表 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文章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立 即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搜索相关文章:Array )
    {tag_内容页相关信息}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业务联系 | 频道合作
Copyright © 2009 chinesej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华人健康网 版权所有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 QQ:6875839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
闽ICP备09040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