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拆掉艾滋歧视的“墙”?
在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际,在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中败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吴,近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的同时,小吴还向中国艾滋病防治宣传大使寄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请不要把我们排斥在这个社会之外”。
安庆市的大四学生小吴于今年上半年通过了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的笔试和面试,但在体检中查出艾滋病病毒呈阳性,因而在招聘中被淘汰。小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告败诉。法院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有关规定和《教师法》对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原告体检不合格,被告即教育局和人保局对他的不录用决定是有着充分依据的。
这起被命名为“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的行政诉讼,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虽然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但人们的思考并没有因此停止。在大多数旁观者乃至当事人看来,原告小吴的败诉是“合乎情理”的结果。说它“合乎情理”,并不意味着人们从理智上赞同法院的判断,也不意味着法院的判断真的符合有关艾滋病防治和反歧视的法律精神,而是说,在当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中,迎江区法院似乎很难做出其他的选择。或许可以说,判断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能否从事教师工作,事实上超出了基层法院对现行法律的把握能力。
我国有大量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性文件,从中不难看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家属”的表述。但是,由于法律缺乏系统性和相互协调性,这种原则性的反歧视表述并没有成为事实上的权利。公务员录用体检需要检测艾滋病,教师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但由于在待遇方面挂靠公务员,于是在教师招聘录用中也需要检测艾滋病,这是不是一种公然的歧视呢?从逻辑上看,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果反歧视的法律规定在位阶上高于公务员体检的规定,或者说,如果反歧视的法律精神对其他种种涉嫌歧视的部门规章有着否决作用,则小吴就能从法院获得支持。遗憾的是,这在目前还只能是一种假设。迎江区法院判决小吴败诉,其实是现行法律对艾滋病人和病毒感染者保护不力现象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说,迎江区的判决也是在提示某种法律软肋。
平等、关爱和保护,是社会在涉及艾滋病问题时使用最多的词汇。但如果反躬自问,很少有人真的能够否认歧视观念的存在。在谈到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时,安庆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曾经反问记者,“如果你是小孩家长,你会同意学校让艾滋病人做老师吗?”这样的诘问,也恰恰说出了整个社会在消除歧视方面的矛盾心态:只要艾滋病人不和我握手,我并不在意他和谁一起工作和生活;只要艾滋病人不是我家孩子的老师,我并不反对他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对艾滋病的恐惧仍然根深蒂固,对艾滋病人的道德歧视和情感排斥依然积重难返。这样的集体意识和社会心理,也就成了法院支持被告的“民意基础”所在。很难想象,如果法院判决小吴胜诉,安庆市的学生家长们究竟会有怎样的反应。
但是,正如小吴所说的,“歧视是一堵墙,需要很多人一个一个地撞”。如果只有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去撞这堵墙,他们就很可能遍体鳞伤、无功而返。只有每个人都努力和自己内心的歧视观念做斗争,只有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反对歧视的文明观念,只有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把消除歧视作为自己的使命,那堵墙才有可能被拆掉,艾滋病人才有可能融入社会,找到平等就业的机会和平等做人的权利。从这个道理看,迎江区法院的判决虽然可以被理解,却无法被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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