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儿子不孝顺老母将他撵出屋
2月2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母子纠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儿子在3天内搬离母亲的房屋。一对母子,为何要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呢?
此案的原告是老太太陈瑛,她有两个儿子,大的叫杨修文,小的叫杨修武。1984年,陈瑛退休后,眼睛渐渐失明。1993年,也就是陈瑛的丈夫病故的第二年,她的单位开始进行房改,陈瑛分期购买了房改房产权。
陈瑛诉讼称,她和小儿子杨修武一起住,工资一直由他保管,可他在2006至2007年间,私自多次从她的工资卡上取出了4万多元。2008年,她不小心跌断了腿,只好借了3万元去治疗。这期间,她生活不能自理,小儿子对她不闻不问,她只好搬到大儿子家里住,由大儿子照顾她。
因为大儿子没有房子,平时租住在单位房里,下岗后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据此,陈瑛要求小儿子搬出她的房子,让大儿子住进来好照顾她。如果她继续住大儿子家,她也要把房子出租来维持生活。
杨修武认为,这套房子是以父母两人的工龄打分,才分到的住房。父亲过世后,作为儿子的他享有继承权。杨修武说,买房子他也出了钱。他恳求说,这套房子他居住多年,如今是他与妻儿唯一的住所,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他可以资助母亲,但绝不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
开庭审理时,法官询问杨修武,知不知道母亲为何不愿意再跟他一起住。杨修武说,以前他的收入较高,家庭负担不重,可以细心照顾母亲。2003年下岗后,他的生活压力变重了,2006年又结了婚,生了孩子,妻子与母亲相处得不是很愉快,他也疏忽了对母亲的照顾。
在调解过程中,杨修武要求母亲承认父亲对房改房有份额,他对父亲这部分的份额有继承权。陈瑛认为,房子是她个人所有,坚持不退让。双方始终不能协商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行房改时,陈瑛的丈夫已经去世,不能作为主体参加房改,也就不能享有该房的份额。单位房改房由陈瑛单独购买,房屋所有权证已明确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陈瑛。陈瑛要求杨修武搬离房屋,他不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母亲的房屋所有权。据此,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子归陈瑛所有,杨修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天内,搬离该房屋。
(编辑:蔡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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