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怀孕生育 维权关注4方面
“金猪宝宝”、“奥运宝宝”,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机带来的“裁员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机宝宝”,职场女性在“升级”为母亲的欣喜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之间的纷扰,尤其在生育费用、工作岗位、休假时间、工资报酬四方面,涉及的纠纷较多。
生子费用谁来掏--生育保险:即使不上班 也能有钱用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 乔学慧
案件:张丽是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没有为其参加生育保险。2008年7月,张丽产子,在医院花费5280元。因单位未给她参加生育保险,张丽起诉单位,要求为其报销生育所产生的费用。
本案中,张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予以报销。除外,张丽还可以依据《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张丽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就应该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支付相关费用。
说法:常住户口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专门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一定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保险,通过向生育的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恢复生育妇女的健康,帮助她们即使不上班工作,也能有钱用,而且单位给报销一定的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同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非京户口女性生育费用走医保
目前,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还不在《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可以由医疗保险解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产假工资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怀孕 单位不能“炒”--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规避法律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 乔学慧
案件:王英2008年1月到北京某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英不得怀孕生育,否则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8月,王英怀孕,公司将其辞退。王英随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英。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说法:对“三期”女职工不得“炒鱿鱼”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王英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合同到期,如果王英尚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要延至以上三期结束为止。
“金猪宝宝”、“奥运宝宝”,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机带来的“裁员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机宝宝”,职场女性在“升级”为母亲的欣喜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之间的纷扰,尤其在生育费用、工作岗位、休假时间、工资报酬四方面,涉及的纠纷较多。
妇女生育权利保护有强制性规定
妇女生育不仅仅是家庭和个人的事情,所以国家立法对妇女生育涉及的权利保护做了强制性规定。同时,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非工资成本,具有强制保险性质。企业不得通过和职工约定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该企业以合同约定为由,试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企业不得因王英怀孕解除劳动合同,且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孕产妇休假时间--享有产检时间、产假、哺乳时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沈丹丹
案件:安女士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生育小孩在2008年初休产假90天,但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同时,因为公司没有为安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安女士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因此,安女士与公司发生纠纷。经过调解,单位同意了安女士的要求。
说法:因休假待遇与单位争议最常见
女职工因孕产期的工资和休假待遇,与单位产生争议在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9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工资报酬应保障--调整岗位报酬应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沈丹丹
案件:某软件公司职员杨小姐怀孕后,公司对其绩效考核工资核减了一千多元,理由是杨小姐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杨小姐为索要工资差额,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软件公司对杨小姐的绩效考核没有合法依据,减少绩效工资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
说法:变更工作岗位须协商一致
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怀孕后,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在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减轻劳动量或安排从事其他劳动。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因此减少了工资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进行的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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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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