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孝顺 走进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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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以下品牌汽车联合下乡———
5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公安厅、物价局等7厅局联合下发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公布了《方案》全文。
《方案》就浙江省实施国家“汽车下乡”政策的细则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从3月份就已推出的“汽车下乡”补贴政策正式开始在我省实施。今后,省内农民朋友购买相应的微型车和摩托或换购轻型载货车后,可根据该细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部门领取政府补贴。
细则规定,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省农民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如果购买人符合申请补贴的规定,乡镇财政部将当场告知当事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内。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也将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购买微客和摩托车的农民在申领补贴资金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一本(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购买人存折等。
细则还规定,已享受补贴的车型,两年内不得过户。申请补贴的车型必须在认证目录内。
细则中还明确规定了“汽车下乡”的时间: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辆;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每户也限购一辆。
(编辑:蔡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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